邵东市芷江路(建设西路—南苑广场)车行道、人行道升级改造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0日
邵东市芷江路(建设西路 —南苑广场)车行道、人行道升级改造工程
采
购
合
同
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1 月 5 日
第一 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一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 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 (全称) : 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甲方)
供应商 (全称) : 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 .项目信息
(1) 采购项目名称: 邵东市芷江路(建设西路 —南苑广场)车行道、人行道升级改造工程 。
(2) 采购计划编号: 邵东财采计 2023 267 。
(3) 项目内容: 本工程位于邵东市芷江路,为建设西路 -南苑广场,车行道(拓展部分)结构型式为4cmAC-13细粒式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粘层+6cmAC-20中粒式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粘层+乳化沥青透层+玻璃纤维土工格栅+24cm厚C30混凝土路基+20cmC15厚混凝土垫层+路基压实,主要内容:道路工程、绿化工程、路灯工程、排水管网工程等。
(4) 项目负责人: 简简 。
(5) 联系电话: 13874593576 。
2.合同金额
( 1) 合同金额小写: 1580000.00
大 写: 壹佰伍拾捌万元整
( 2) 具体标的见附件。
(3) 合同定价方式: ¨ 固定总价 t 固定单价 ¨ 成本补偿 ¨ 绩效激励
( 4) 付款方式 (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
全额付款:
t 预付款 : 工程费用的 3 0%
分期付款 :
成本 补 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 激 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 始日期: 2024 年 1 月 10 日,完成日期: 2024 年 3 月 10 日。总日历天数: 60 天 。
地 点 : 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方式: 详见专用工程施工合同
4 .合同验收
(1) 验收主体: 。
(2) 验收方式: 详见专用工程施工合同 。
(3) 验收标准: 。
5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 (大写) 壹 佰 伍 拾捌万整 (¥ 1580000 .00 ) ;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
6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简简 。
7 .组成合同的文 件
本 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
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
(1)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 充 协 议
(2) 本合同协议 书
( 3) 成交通知书
(4) 响应文 件
( 5)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6)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 8) 其他合同文件。
9、 合同生 效
本合 同 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0、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六 份,采购人执 三 份,供应商执 三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1 月 8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甲方 (盖章) | 乙 方 (盖章) |
授 权代表 (签字) : | 授权代表 (签字)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单 位地址: | 单 位地址: |
签订时间: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签订时间: |
第一节 合同 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 (全称): 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 邵东市芷江路(建设西路 —南苑广场)车行道、人行道升级改造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 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邵东市芷江路(建设西路 —南苑广场)车行道、人行道升级改造工程 。
2.工程地点: 邵东市 芷江路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邵发改审【 202 1 】 601 号 。
4.资金来源: 市政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 芷江路(建设西路 —南苑广场)车行道、人行道升级改造 。
群体工 程 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道路工程、绿化工程、路灯工程、排水管网工程 。
二、合 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1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3 月 1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
1 .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 (大写 ) 壹 佰 伍 拾捌万整 (¥ 1580000 .00 元 );
其 中:
(1) 绿色施工安全防 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 (大写) :按相关文件规定取费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 (大写) 肆拾万零肆仟陆佰玖拾肆元叄角陆分 (¥ 404694.36 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
人民币 (大写) 叁仟贰佰元 (¥ 32000 .00 元 );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壹拾 叁万捌仟柒佰零叄元伍角柒分 (¥ 138703.57 元 )。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
五、项 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简简 。
六、合同文件构 成
本协议书 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 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 新 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
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 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 包 ,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 投 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 内 容 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 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 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 间
本 合同于 2024 年 1 月 8 日签订。
十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 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 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 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代理机构 叁 份,财政监管部门 壹 份
发 包人: (公章)
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114305210063180449
地 址: 邵东市昭阳大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
邮 政编码: 422800
法定 代表人: 戴志臻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 户银行:
账 号:
承 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
( 签字 )
组 织机构代码: 91430500094766057N
地 址: 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 25-2#三栋
邮 政编码: 422800
法定代表人: 肖玲
委 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 子信箱:
开 户银行: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 合同条款
说明: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 用合同条款
第 三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一般约定
1 .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项目相关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 方
1 . 1.2.4 监理人:
名 称: 根据招标人确定的单位 ;
资质 类 别和等级: ;
联 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 . 1.2.5 设计人:
名 称: 根据招标人确定的单位 ;
资质 类 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 .1.3 工程和设备
1 .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 0 临时占地包括: / 。
1 .3 法律
适 用 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 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 施办 法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等 。
1 .4 标准和规范
1 . 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GB 5 03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 算 规范 GB50854-2013》、《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GB 5 0857-2013)》及其他相关规范等 。
1.4.2 发包人 提 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 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 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 4 .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 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 款; 5、施工合同通过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 书 ;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
1 .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 .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14 天 ;
发 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四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图纸的内容: 详见图纸目录 。
1 .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 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 :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施、工过程管控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联系函等文 件;所 有 与工程施工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包括图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
承包人提供的文 件的期限为: 按基本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按基本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 文件的期限: 七天内 。
1 .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 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供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代 建单位及监理人等有关单位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 。
1 .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 求 、 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 7 .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地点 ;
发包人指定 的 接收人为: 肖德辉 。
承 包 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项目所在地 ;
承 包 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 理 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地点 ;
监 理 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 .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 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 .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发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 续 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场外道路若因承包人原因 造 成 损坏,承包人应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及其 它设施。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及其它设施 。
关于发包 人 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红线范围内施工道路均 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若损坏应负责及时修复。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现场所需的其他场内 临 时道 路 交通及其他设施 。
1 .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 .11 知识产权
1.1 1 .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
包人 关 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 包 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本工程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承 包 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 而 复 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 外 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 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1 .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 程 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清标后投标报价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变, 合同价格依据经监 理、代建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最终以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
允许调整 合 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合同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偏差而调整 。
2 . 发包人
2. 2 发包人代表
发包 人代表:
姓 名 : 肖德辉 ;
身份 证号: 430521197011203358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17775677575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 人 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 .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 .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 发 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工程开工前 7 日内 。
2 .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 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工程开工前 7 日内,组织现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交验,承 包 人自行安装水电表及相关设备 。
2 .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 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 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的 形式: / 。
3 . 承包人
3 .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贰套 。
承包 人 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 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本:施工地块红线范围内三通一平前期工作已完成,局部存在零星工作内容由 承 包人在 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
3 . 2 项目经理
3 .2.1 项目经理:
姓 名: 简简 ;
身份证 号 : 43052519950817231X ;
建 造 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 级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 证 书号: 湘 243002176541 ;
建造师执业 印 章号: / ;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号: 湘建安 B(20 22 ) 09 00000415 ;
联系电话: 13874593576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承 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得少于 25 天 。
承 包 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处以 50000 元人民币的处 罚, 并 补齐手续及资料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及项目管 理班子主要成员 (包括项目技术 负责 人 、现场工程师、施工员、技术员、质量监督员和安全监督员等 ) 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有事确需离开工地, 必须书面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否则,承包人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项目经 理 每月请假超过 7 天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可处以承包人 6000 元 ~ 10000 元的罚款,项目管理班子主要 成员每人每月请 假 超过 7 天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可处以承包人 4000 元 ~ 8000 元的罚款 。
3.2.3 承包人擅 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在施工阶段,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
理和项目 管 理班子主要成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时,将承担 50000 元 / 次的违约罚款 。
3.2.4 承 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视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责任同 3.2.3 条款 。
3. 3 承包人人员
3. 3 .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担 6000 元 / 人 · 次的违约罚 款 。 3.3 . 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须征建设单位同意 。
3 .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其他人员时,将承担 6000 元/ 人 ·次的罚款 。
承 包 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 现 场 的,处以 1000 元/人·次的罚款 。
3 .5 分包
3.5 . 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 括: 所有工程禁止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 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 5 .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 合 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 护
承包人负责照 管 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 日起 ,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 负 责 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 担保护责任 。 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延误的工期 。
3 . 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不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 监理人
4 .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 的 监理内容: 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交工验收阶段的监理服务 。
关于监理人 的 监理权限: (1)代表委托人全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各项具体工作;(2)根据授权和项目需要,决定资金的投入、使用和计酬办法;(3)根据授权进行物资审核;(4)根据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关系;(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特别权力 。
关 于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单位自行负责 。
4.2 监理 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 理 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关 于 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 确 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 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 工程质量
5. 1 质量要求
5. 1 .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标准的合格等级, 按 分 项工程评定的合格率 100%;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 格标准 , 则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1%的违约处罚,并负责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
关 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 . 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未经监理和代建单位代表批准,承包人所施工 的 任何隐 蔽工程均不能实施覆盖,当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已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必须提前 24小 时书面通知监理和代 建 单位代表,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地点、申请验收的时间,由监理组织有关人员对该 部分工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 ,再报请代建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隐蔽验收 。
监理 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 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 . 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 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 杜绝重伤死亡事故;轻伤负伤率小于 1.5‰; 杜绝 重 大机械事故; 3)杜绝急性职业中毒, 严重环境污染, 特大辐射事故; 4)杜绝火灾事故; 5)控制噪 声 、 粉尘、渣土对环境的污染,做到施工不扰民, 不影响办公和会议; 6)达到文明工地评定标准,不影响 甲方市级文明工地评定。 7) 无条件遵守碧水蓝天 的相关规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承包人应 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示信号,以及对工程 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 对 施 工场地发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 3 天提交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 求: 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要求达到市级以上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优良工地 标准,未达到上 述目标要求时按合同价的 0.5%处罚。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 如 果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格标准或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配 置相应的安全文明施 工设施,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扣除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 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 用,渣土管理执行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渣土管理工作的县长办公会 议纪要》邵政纪 2015-39号)的规定。
6 .1.6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 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 费用的 80%预付。 (2) 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经分期检查核实,一 直 保 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10%支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不予支 付 。 (3)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将工程竣工 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 ;否则,不予支付 。
7 . 工期和进度
7. 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 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 .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 提 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在工程开工 14天前,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交符合工程实 际情况的 施 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材料计划、 需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措施等,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 组 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在每月 22日前提供当月进度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表, 在施工过 程 中,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监理工程师 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采取改进措施额外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 组 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监理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 时间 (7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
7. 2 施工进度计划
7.2. 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 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3 天内 。
7 . 3 开工
7 . 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 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 。
关 于 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以监理人的通知为准 。
7 .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 工 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 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 4 测量放线
7.4. 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7
。
7. 5 工期延误
7.5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经监理人、代建代表、发包人确认的工程 量 变化和 设 计 变 更;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不可抗力;4.合同 中约定 监 理人、项管代表、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内 容和因此发生的 经 济支出向监理人和代建单位提出报告,监理人和代建单位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 答复,逾期不 予 答复, 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 承担违约责任 。
7.5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 承 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 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 . 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 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 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
(2) 风速大 于 24.5 m/ s 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
(3) 日气温超过 39 ℃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
(4) 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
(5)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 10 mm 的大雪持续 5 天以上 ;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 灾 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 9 .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 材料与设备
8 .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 保管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 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 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 对所有合同规定的 由 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供应商的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和代建单位审查, 当
监理工 程 师或代建单位认为有必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相关考察费用; 2)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 和 设备进场以前, 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
格证和检验报告,以证明该材 料或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 和设计要求,并经发包方 委 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供货还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否则发包 人 有 权自行采购。 3)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令随时配合对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的检验, 并应为监 理工程师 对 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 材料 样 品,材料应按先送检通过、后采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4) 钢材使用涟钢、鄂钢、湘钢或同档次的产品, 单位工程使用钢材品牌不得多于两个。 5) 对于附件 2 《甲控材料设备一览表》中的材料(设备,) 采购前承包 人 必须提前 2 个月按照招标时推荐的品牌、 规格将材料 (设备) 的产地、品牌、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 价格及厂家联系方式报发包人,经发包 人确认并签发《材料采购确认单》后方可采购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施
8 .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 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
9 . 试验与检验
9 .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 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
施工现场 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 要具备的 其 他试验条件: 如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
9 .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 艺 试验的有关约定: 如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
1 0. 变更
1 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 围 的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 同中任何工作 , 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分包项目除外; )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 质量 标准或其他特性; (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 0.4 变更估价
变 更程序: 执行市工程造价变更联审领导小组有关规定。
1 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 估价的约定 :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量。工程量增减不影响合同单价 (即为单价包干) ,除非合同 另 有约定 。
增加部 分 工程量的项目单价:
1) 当合同单价 (中标单价) 中已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设计 变
更 部分的造价进行计价 。
1 ) 合同单价 (中标单价) 中无类似的项目单价,按以下方式计取;合同单价(投标单价) 中没 有 的 项 目 单价,承包人按照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监理、审计审核后确定 。
① 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及其他相关规范。②计费基 数 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计取利润,并按相关规定执 行。
1 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
承包 人 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 0.7 暂估价
暂 估 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
10.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
下 约 定执行:
(1 )承包人应当根 据 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 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 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 过发包人批准 的招 标 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 承 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 加评 标;
(3 ) 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 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 人的资料报送发 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 对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 承 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 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 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 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 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承包人 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 理人 应 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现,发 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 2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
重 新 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 应商、分包人;
(3) 承 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备存。
出修改意现 ,发 包 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该 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 施 暫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 价项目,合 同 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承包人直接实 施的暂估价项 目的约定: 如有, 双方协商确定 。
1 0.8 暂列金额
合同 当 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发包人的要求通过代建单位代表
和监理 人 发出,暂列金额的使用发包人必须同意并全过程参与 。
1 1. 价格调整
1 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 波 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因材料 (除钢材、电缆、水泥、商品砼) 上涨、影响成本的情形及法律、法规变更等任何有可能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款不会因此而调 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 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 2)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10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载 明 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 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 价跌幅以基 准 价格为基础超过 10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10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 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10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 3
种方式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 2.1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钢材、电缆、水泥、商品砼价格调整外的一切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 式: / 。
1 2.2 预付款
1 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按合同价的 10% 。
预付款支付期 限 : 按合同约定 。
预付 款扣回的方式: 第一期进度款扣回 。
1 2 .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 付款扣回时 。
预付款担保 的形式为: 保函或现金 。
1 2.3 计量
1 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 算规范 GB 50854-2013 》、《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586-2013 》、《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及 其 配套解释文件 (2020) 46 号文》及其他相关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湘 建价 [2020]56 号; (3)企业定额,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 清 单 及 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 情况、工程特点及拟
定的投标 施 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 程造 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它的相关资料; (10) 土石方运输凭税务发票结算,渣土运输按 邵政纪 [2015]39 号文《 邵 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渣土车管理工作的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执行 。
12.3. 2 计量周期
关 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季末月 25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 价 合同计量的约定 : 1)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按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支付 进 度款 。
a 、 承 包 人应于每周期末月 25 日前,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 7 天内按 设计施工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 派 人参 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支付比例为该阶段已 完合格 工 程量的 80% (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 6.1.6 约 定专款专用 )。
b 、 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审计工作十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 (按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
C 、 工程施 工 过程中出现的单项重大设计变更及单项签证增加的费用超过 100 万的随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未达 到此标准的设计变更及签证不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后予以支付。
D 、 工程全部完工, 经监理人、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预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8 5%;
E 、工程全部完工后, 经发包人及相关主管检测部门验收合格 后,按审计报告及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捌套, 其 中交市城建档案馆的, 需出具市城建档案馆的合格收条, 和工程款相应税务发票 ) 付至结算总价的 97%; F 、 结 算 价的 3%尾款作为保修金,单体工程交付使用满两年后,返还结算金额的 1.5%;单体工程交付使用满三年后, 返还结算金额的 0.5%; 单体工程交付使用满四年后,返还结算金额的 0.5%;单体工程交付使用满五年,并 且所有事项进 行完毕后, 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剩余保修金。保修期间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与质量有关 的罚款和其他应扣费用应在支付保修金时一 并扣除。保修期自单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G 、 在 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提供相关保险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1 2.3.4 总价合同的计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 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 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 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 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 约 定: 工程进度款支付, 进度款按当期完成投资额 (经甲方审核的合同内完成工程量为准)的 8 0%支付,工程竣工后支付的进度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85%,施工单位递交甲方认可的合同竣工结算资料 后,拨付至合 同金额的 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结算金额经甲方审核后付至审核后造价的 97%。支付阶段进 度 款 时, 施工单位须完备过程施工资料并提供等额的建筑工程税票。签证变更增加的价款, 一般不支付进度款, 随竣工价款一并支 付 ;确需支付进度款的, 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结算审核前总支付额不得超过 90%。
1 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 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 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付款申请单后 2 天内 。
发 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审计确认的付款申请单后 3 个工作日内 。
(2 )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7 个工作日按已完成工程量的 80%支付 。 发包人逾
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 制
2、总 价 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 单 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 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 收
1 3 .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 应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 3.2 竣工验收
1 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 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 人 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 3.2.5 移 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 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 定接收全部或 部 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 违约金的计
算 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1 3.3 工程试车
1 3.3.1 试车程序
工 程 试车内容: / 。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
(2) 无负荷联 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 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 3.6 竣工退场
1 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 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 请
承包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 包 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报送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 量 保 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1 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 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30 天 内进行核实后由代建单位详细复核, 由本项目跟踪审计咨询公司进行审查,审计咨询公司在收到监理 认可的 工 程结算书后 90 天内审查完毕, 给予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经发包人及承包人认可后, 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审查报 告 , 三方 (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 确认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项目竣工结算审减超过 8% 以 上部分计取的审核绩效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结算审减率超过 15%的,给与施工单位审减 10%的罚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三方确认的审 计结果出具后 30 天内 。
关于竣 工 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 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 包 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陆份 。
承 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
14 .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证书 14 天 内 。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7 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 修
1 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 体期限: 2 年 (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1 5.3 质量保证金
关 于 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3% 的签约合同价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
供履约担保的, 发 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 5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
(1 )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 留
质 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1 )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 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
价 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 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 / 。 关于质量 保 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 修
1 5.4.1 保修责任
工 程 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 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 知 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 面 确认,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紧急情况必须于 12 小时内到达。若承包 人未按约定时间 达 到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缺陷或损坏,因此产 生的维修费用 或损失经跟踪审计咨询公司确认后,发包人有权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从结算款或质 量保证金中扣除该修复缺陷或损坏所产 生的费用 。
1 6. 违约
1 6.1 发包人违约
1 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 包 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 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 )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 约 责 任 : /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 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
误或 交 货地点变更等 情况的违约责任: / 。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 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 其他: / 。
1 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
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 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在工程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机械、材料、工具、垃圾等, 工 程施工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垃圾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 。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2 0 00 元/次。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移交一年内, 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安全文明事 故等社会不良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10 万元; 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 部 门的 通 报批评, 每曝光一次或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 (3) 工序验 收 严格按照 三检制 和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严禁进入下道工序 的原则实施,如发现违反上述原则, 发包人有权 对 承包人罚款 200— 1000 元/次。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 和 监理,并提供有关自检合格资料, 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若发 现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到 隐 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 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 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若承包人同一分项工程验收两 次仍不合格,则以后每增加一次验收, 承包人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如出现未经验收就强行进行隐蔽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 每次的违约金, 并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 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并通报相关 部门,由此延误的的 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
1 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 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 的其他
文件 的 费用承担方式: / 。 1 7. 不可抗力 1 7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⑴.湖南地区发生 6 级以上的地震; ⑵ . 邵 阳 市地区持续 1 天 10 级以上的大风; ⑶.邵阳市地区持续降水 24 小时且降雨量为 210 mm 以上;⑷.邵 阳市地 区 39 摄 氏度以上并持续 3 天的高温天气;⑸.其它:政府部门发文禁止施工的情况 。 1 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 同 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 8. 保险 1 8 .1 工程保险
关于工 程 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所有进入现场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 承包人的 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按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 的 措 施, 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承包人负责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 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 责任,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 1 8 .3 其他保险
关 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决定 。
承包人 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自行决定 。
1 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如有,双方协商 。
20. 争议解决
2 0.3 争议评审
合 同 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 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 定: / 。
选 定 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 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 的决定
合 同 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 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 同 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 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 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邵东市 人民法院起诉。
附 件
协议书附 件:
附 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 用 合同条款附件:
附 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 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 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 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 件 8:履约担保格式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见本章附件 4-1)
附 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 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 表
说 明 :请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 -2017-0201)的附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附件 4-1-1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保函 (格式 )
( 受益人名称 ):
鉴于你方作为招标人 已经于 年 月 日向 公司 (以 下称 中标人 )发出 (招标项目及标段) 发出中标通知书 ,我方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中标人履行 与你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义务,向你方出具 见索即付保函:
1 .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 ¥ )。
2 .本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或者至我方收到你 方 与中标人 共同签署的解 除工程建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中止施工超过 3 个月的书面通知书止。但本保函 有效期最 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中标人未能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提出的书面索赔通知 以 及本保函原件后, 在 10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本保函第 1 款约定的经济赔偿金。
4 .你方的索赔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 )索赔通知应当列明索赔金额,由你方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 2 ) 提 交索赔通知的同时出具一份书面申明,申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中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或间接 地 支付给你方;
( 3 )索赔通知书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邮寄或送达以下地址: 。
5 .你方和中标人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 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6 .本保函 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
7 .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者我方收到你 方与中标人共同签署的解除工程建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或者
建设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超过 3 个月 的书面通知书后,无论是否将保函原件退回我方,本保函自行失效。我方 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此后提出的要求我方履行 担保责任的主张无效。
8 . 本 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开立人: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 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 4-1-2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履约 保证保险
致: (招标人名称) :
鉴于 (以下简称中标人 )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组织的
(招标项目及标段) 施工 的招标投标,并收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现中标人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 履约保证保险 (保险单号:
贵方提供 如 下保证保险:
)。我方愿就中标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 务 向
一、保证保险金 额
我方承担的履约保 证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高限额) 为人民币 (大写) 元 ( ¥ ) 。
二、保证保险的 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 中标人 (投保人) 因自身原因未按照与招标人 (被保险人)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工程竣工延误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要求,给被保 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承 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代偿 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 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 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中标人违约造 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 方 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承诺承担保证保险责 任。
四、 保 单凭证有效期
本保单凭证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即:保险合同签发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 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
五、争议解决方 式
本保单凭证 ( 函 )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提交 诉讼 九、本保险保单 凭证 /保函未载明事宜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十、本保险保单凭证 /保函自保险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 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日 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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