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励学路(育真街-迎宾大道)道路工程EPC总承包已由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沧发改投资【2024】81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沧州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2.1.1工程建设地点为:沧州市运河区,西起育真街,东至迎宾大道。 2.1.2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占地面积1.6020公顷,道路全长约 391米,红线宽 40米,按城市次干路标准建设,双向六车道,设计横断布置为:机动车道28米+人行道6米x2。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电力土建工程。 道路工程:主要包括铺设沥青路面10948平方米,人行道环保砖路面 3656.4平方米,花岗岩立缘石 821米,花岗岩平缘石 791米,花岗岩树坑石 2420 米,花岗岩平石 821米等 排水工程:主要包括新建 d800-d1200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 695 米,2-4.0米 x3.0 米雨水箱涵 44 米,闸门井1座,混凝土检查井 24 座,收水井 50 座及其他配套设施;污水工程主要包括新建 DN600 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B型)366米,污水检查井5座、闸槽井1座及其他配套设施。 照明工程:主要包括拆除现状路灯2基,布置14米路灯18 基、16米路灯3基及其他配套设施。 交通工程:主要包括设置标志牌14个,标线 548.07 平方米,信号灯 10 组,设置监控4套、反向抓拍卡口 12 套及相关配套设施。绿化工程:主要包括绿化面积 1415.6平方米、人行道植树 312 棵。 电力土建工程:敷设 18 孔电缆保护管+4 孔通讯管 408 米,设置电力检查井7座,环网柜基础1座及相关配套设施。 2.1.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1.4计划工期:计划设计周期及施工工期共 210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30 日历天,施工工期 180 日历天。 2.1.5质量标准: (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相应设计深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 (2)施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的要求和规定,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 EPC 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范围包括设计、施工及采购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1)设计: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涉及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等,提供相应设计技术交底,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等设计技术问题,施工现场的配合服务,后期服务等; (2)采购、施工: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工程内容采购、施工及质保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含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以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施工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
3.1.2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以开标当天评委现场查询为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文件处理。
3.1.3其他要求:(1)施工机械设备:满足项目需求 (2)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满足项目需求 (3)其他要求:投标人未处于投标禁止期
3.1.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备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市政工程专业)且在本单位注册,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并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可与施工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或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资格;并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项目施工负责人:具备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市政工程专业)且在本单位注册,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施工项目负责人可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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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协议书中须明确牵头人(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联合体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文件,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②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联合体两家成员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在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内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相应资质等级。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④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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